8月20日,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对一起由滨江区检察院建议支持起诉,滨江区民政局为原告、肇事人严某作为被告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被告严某向民政部门支付223606.90元的赔偿款。 去年11月22日下午5时20分许,严某驾驶某公司所属的小型客车,途经联庄村道路口时,未注意观察和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,导致车辆撞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一名男子(身份无法查证),造成该男子因颅脑损伤而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(该男子已于今年6月19日死亡)。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,严某负事故主要责任。严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民事赔偿部分因未找到死者亲属,未作处理。 滨江区检察院获悉这一信息后,建议滨江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为起诉。 7月20日,滨江区民政局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,向滨江区法院提起赔偿之诉,滨江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支持起诉。 检察院还在《检察意见书》中建议,案件结束后,将赔偿款以提存方式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,一旦受害人亲属出现,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。 |